日前,臺州市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三部門聯合發文,12月1日起,臺州市區將限制交通噪聲超標機動車通行。
原文如下
為降低城市交通噪聲,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臺州市區機動車噪聲污染治理、限制交通噪聲超標機動車通行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發出的噪聲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二、全天禁止噪聲超過85分貝的9座以下載客汽車在臺州市區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駛。
三、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噪聲超過85分貝的摩托車在臺州市區道路行駛。
四、機動車發動機、排氣管及消音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禁止擅自加裝渦輪、改動排氣管或者消音裝置等行為。
五、駕駛噪聲超過85分貝的9座以下載客汽車(高速公路除外)、摩托車(允許通行時段除外)在臺州市區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處100元罰款,記分3分。
擅自加裝渦輪、改動排氣管或者消音裝置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處500元罰款,并責令恢復機動車原狀。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機動車噪聲影響市區生活環境的監督管理。
七、市民可通過“110”報警電話、“臺州公安交警”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反映舉報機動車噪聲污染問題。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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