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飲酒助興自然少不了。一旦有人因飲酒過量而死亡,同桌的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日前,溫嶺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小伙子因飲酒過量死亡,同桌的3名老鄉成了被告。
小李與陳某、郭某、聞某,四人既是老鄉又是同事。去年2月15日晚,四人下班后相約去吃夜宵,小李喝醉了,又是嘔吐又是砸東西。當晚,四人一起宿在陳某的租住房。次日,小李身體出現異樣,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23歲的小伙子,說沒就沒了。得知弟弟的死訊后,小李的哥哥馬上報了警。后經鑒定,小李的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
中年喪子,小李的母親王某也悲痛欲絕。王某認為,陳某、郭某、聞某應該對小李的死承擔一定的責任,于是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0余萬元。
關于小李的死,三人都有些什么說法?
陳某稱,當晚,他們三人和小李并沒有共同飲酒,郭某因酒精過敏未喝酒,聞某喝了一瓶多啤酒就吐了,小李倒的一杯勁酒他只喝了兩口。次日早晨6時許,他起床時,發現小李還是正常的。
郭某說,當晚正是小李提議喝酒,小李喝了6瓶小瓶裝勁酒。酒后,小李說話已不清楚。他勸小李別喝,小李對他發脾氣,并打了他,還砸東西,他們賠了一筆錢。到了陳某住處后,小李打起了鼾。次日早晨他起床時,小李還在打鼾。
聞某也說,當晚小李自己要求喝酒,還一直叫老板娘拿酒。
三人皆認為,小李醉酒后,他們已盡了照顧義務,對小李的死沒有責任,或頂多只有在場責任,只愿意各補償5000元至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過度飲酒行為而導致的死亡后果承擔最主要的責任。陳某、郭某、聞某與小李聚餐過程中,負有相互提醒、勸阻及照顧等義務。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三人曾對小李勸酒,在小李飲酒后,三人也采取了一定措施護送小李至陳某住處,應當認定他們已經盡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顧義務。
同時,法院也認為,三人應知過量飲酒可能對身體造成的損害,其與小李僅為同事關系,在不了解小李身體狀況,且小李已經出現嚴重醉酒狀態的情況下,應及時聯系小李家屬或送醫治療,防止損害后果的出現。然而,三人沒有這么做,這與小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存在輕微過錯。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由三名被告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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