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怎么辦?
除了曝光、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當事人,還可對當事人進行判刑。
昨天,溫嶺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懲處涉拒執犯罪的情況。
那么,什么是涉拒執犯罪?
涉拒執犯罪包括拒執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妨害公務罪等。其中以拒執罪最為典型。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被執行人在得知敗訴或預料可能敗訴時,即及早采取行動,將有關的財產隱匿或揮霍,客觀上造成“無履行能力”的狀態,以為這樣就能規避執行,但這種行為同樣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5年7月,最高法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拒執罪的追訴由以往的單一公訴模式改為公訴、自訴并行模式。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
2017年,溫嶺法院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10件14人次,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7件10人。其中當事人履行債務,認罪態度較好的6人被判處緩刑,其余4人被判處實刑。引導當事人自訴2件2人次,被執行人均已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已撤回自訴。
2018年截至6月10日,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3件3人,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5件5人。4人判處實刑,1人判處緩刑。
此外,市人民法院還公布了10起2017年判處的拒執罪案件。
跟著小編一起去看下幾個案例吧~
案例
◆李衛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轉移財產,出讓自己房屋,授意房屋買受人將巨額房款打入指定的第三人賬戶,規避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葉蓮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外人強占法院拍賣的房屋,拒不騰退房屋,致使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程志剛、周生龍、董欽偉、陳亦烽妨害公務案
案外人強占法院拍賣的房屋,拒不騰退房屋,致使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陳妍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在執行中轉移財產,經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致使裁定無法執行。申請執行人有證明被執行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未予處理的。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經控告無法啟動公訴程序的,可向法院提起自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申請執行人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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