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6月13日訊(浙江在線見習記者 周迎晨)為全力破解執行難,打擊拒不執行行為,6月12日,臨海市人民法院出動執行干警、警車等開展強制騰房大行動。法院特邀請了全國、省、臺州市、臨海市人大代表現場監督。
地點:臨海市良峰乳品廠
案件執行情況
2011年,王才東等70余名債權人起訴臨海市良峰乳品廠經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達1900萬元。臨海市良峰乳品廠地塊屬臨海市政府收儲用地,進入執行程序后,因涉及債權人人數眾多債務巨大,債務清償率低,債權人會議同意由業主繼續經營,以交付租金的形式償債。履行期間因被執行人違約等因素,債權人要求臨海市政府對廠房土地進行收儲。2016年初,在法院督促下,業主與臨海市收儲中心簽訂收儲協議,同意收儲。現評估工作已完成,需騰空廠房進行交付。
截止2018年4月,仍有臺州佳銘塑業有限公司、臨海市滾源建材經營部、陳加連等小作坊租賃在該廠區內生產經營。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發出強制騰房公告,限租賃戶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自行騰空廠房。截止公告到期日仍有部分租戶未自動搬離。
到達現場之后,被執行人已經于當日一早開始搬離物品。
在法院人員的幫助下,廠房內的器械被逐一搬離。
地點:臨海市景蓮家園
執法人員一行對臨海市景蓮家園未按照騰房公告確定的期限騰退房屋的三位住戶進行現場騰房。
案件一:
案件訴訟情況
因被告湯華西自2013年后未支付租金,臨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判決解除臨海市房地產管理處與湯華西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湯華西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騰退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1單元304室及58號自行車棚。
案件執行情況
該案經判決生效后,申請人向臨海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臨海市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后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執行人郵寄發送執行通知書,因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2018年5月4日在湯華西的住所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1單元304室張貼騰房公告和執行通知書,再次責令湯華西在騰房公告確定的期限騰退房屋,但被執行人至今未騰退。
案件二:
案件訴訟情況
因被告林獻國購買了商品房,被告林獻國已不具備臨海市廉租房租賃資格,據此,臨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判決林獻國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騰退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2單元502室廉租房及15號自行車房。
案件執行情況
該案經判決生效后,申請人向臨海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臨海市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后于2018年2月7日向被執行人郵寄發送執行通知書,因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2018年5月4日在林獻國的住所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2單元502室張貼騰房公告和執行通知書,再次責令林獻國在騰房公告確定的期限騰退房屋,但被執行人至今未騰退。
案件三:
案件訴訟情況
原告臨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于2011年3月31日與陳春娥簽訂廉租房租賃合同,陳春娥于同年8月22日死亡,被告章可明占用陳春娥承租的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4單元103室廉租房及25號自行車房,因被告章可明的無權占據房屋的行為已妨礙原告行使財產權,據此,臨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判決章可明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騰退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4單元103室廉租房及25號自行車房。
案件執行情況
該案經判決生效后,申請人向臨海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臨海市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后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執行人郵寄發送執行通知書,因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2018年5月23日在臨海市景蓮家園10幢4單元103室張貼騰房公告和執行通知書,再次責令章可明在騰房公告確定的期限騰退房屋,但被執行人至今未騰退。
此次強制騰房案件的被執行人明知法院判決,必須執行,卻故意拒不執行、拖延執行、躲避執行。經案件申請人申請,法院執行人員在把被騰房屋內的所有物品登記造冊、清點后由搬運工人負責搬離至申請人指定倉庫,交由被執行人保管。
連日來,臨海市人民法院結合本地執行工作實際,針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和案件,始終保持高強度高力度的執行模式,開展了夜間執行、專項執行等多項行動,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更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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