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記者從市府辦獲悉,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我市制定了《臺州市行政調解實施辦法》(臺政辦發[2013]120號),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行政調解,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或主導下,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而產生的行政爭議(如城市建設、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環境保護),以及與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醫療衛生、土地林地海域權屬爭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勞動就業、漁業糾紛、安全生產事故),依法進行積極協調和疏導,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矛盾糾紛的活動。
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時,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凡符合調解條件的,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發出受理通知,明確調解時間、地點和調解主持人;不符合調解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行政調解時限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案件經各方當事人同意,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對事實清楚、各方當事人無較大分歧且調解結果可以即時履行或者所涉賠(補)償額在1萬元以下的爭議糾紛,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當場辦結,事后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以終止行政調解: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調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退出調解的;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的;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或者行政調解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反悔的;出現嚴重影響調解正常進行的其他情況。
辦法對行政調解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書內容、調解委托、調解制度保障、法律責任等也作了明確或說明。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分享
看臺州新聞,關注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