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往水務集團、電力公司、燃氣公司辦理過業務的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取號、等待辦理業務,然后在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在正反兩面排滿密密麻麻小字的格式合同中匆匆簽上自己的姓名。
然而大多數消費者可能并不知道,這些格式的合同中,存在許多的“霸王條款”:擴大自身權利、免除企業自身責任、排除企業客戶權利、加重企業客戶責任。
816家供水電氣企業
發現“霸王條款”650條
今年3月起,浙江省工商部門對全省供用水、電、氣企業格式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共檢查供水、電、氣企業816家,檢查合同1122份,發現“問題”合同258份、不公平格式條款650條,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1件。
如在一份《供電合同》中規定,用戶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繞表用電和其他導致用電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于竊電行為。然而,按照國家電力工業部《供電營業準則》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定,僅當用戶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時,才能按照竊電行為論處。如果只是因為用戶的過失而按照竊電行為處理,顯然有失公平。
有的企業在格式條款中,免除或減輕了自己應有的義務或責任。如在杭州一燃氣公司的一份《供氣合同》中約定: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或者由于上游供氣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正常供氣的,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但實際上,這一條款存在三個法律上的問題。”負責杭州地區合同審查的律師王進在接受浙江在線記者采訪時分析:“一是因上游供氣方原因造成的損害并不屬于不可抗力,是不屬于免責事由的;二是即使屬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規定也并非全部免責,而是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程度予以決定;三是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屬于第三方的責任問題,應由供氣方、供水方向居民用戶承擔責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責任,而不可以以免責為由將損失由居民用戶來承擔。”
“霸王條款”將限期修改
消費者仍需多留心眼
王進律師介紹,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對合同的文本設計非常用心,除了一些紅線不能碰之外,“霸王條款”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企業利益。所以有相當部分合同條款存在通過格式條款有擴大企業自身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情形。
而針對審查發現的問題,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長方金土在今天的通報會上說,工商部門已約談相關企業,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目前為止,大部分企業已經修改完畢。接下來浙江省工商局將繼續督促相關市縣完成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工作。”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沈曉萍表示,工商部門已責令企業在2015年11月底之前修改“霸王條款”,但也不排除個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存在合同違法行為,因此特別提醒消費者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定要對合同中存在“陷阱”多留個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若發現合同中出現“霸王條款”,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撥打12315舉報。
原標題: 浙江816家供水電氣企業審出650條霸王條款 哪些你有遇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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