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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樓下受損兩次起訴最終和解
2015年02月03日 來源: 臺州日報 嚴鷹 通訊員應雨軒

  家住玉環玉城街道的田先生有家商鋪,因樓上鄰居家的儲物間滲水,使得田先生商鋪房間的地板、鋼琴等物品損壞,這讓田家夫妻非常揪心。于是夫妻倆將樓上的房子所有人余先生夫婦告上了法院。

  早在2013年12月,田家夫妻曾經提起過一次訴訟。當時田、余兩家以及實際住戶蔣小姐做過交涉,雙方都希望快點解決此事。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談妥了賠償價格。田家夫妻之后也撤了訴,但是并沒有收到賠償款。

  2014年8月,田家夫妻再次將余先生夫婦告上法院,這是田家第二次提起訴訟。他們這回要求兩被告賠償地板、鋼琴損失及鑒定費共6500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將滲水部位進行修補至不再向下滲水或漏水。

  田先生講,樓上那個儲藏間是有水管的,包括水泵。在庭審中,田先生還遞交了視頻光盤一份,在視頻中能夠看出這個水是由樓上滲到樓下,墻壁是濕的,同時有水往下滴。

  被告余先生表示,他這個房子好幾年沒住了,現在都是他的親戚蔣小姐在住。如果確實是因他的儲藏間漏水導致田先生商鋪財產損失,他同意合理賠償。

  之后,該案因田先生不同意調解,并未宣判。近日,田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他說已經與余先生自行達成和解,也收到了3500元的賠償款。

  法院認為,被告房屋長期漏水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及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各方面相鄰關系”及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之規定,被告應負有停止侵害、修繕原告房屋、賠償原告損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整改、終止房屋漏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標題: 樓上漏水樓下受損兩次起訴最終和解

標簽: 賠償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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