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發布《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即“35號文”。這是繼去年“8號文”監管銀行理財業務之后,銀監會再次重拳出擊:要求理財業務與信貸業務、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理財業務管理部獨立運營、獨立風控、獨立核算,并要求銀行在今年9月前完成理財業務事業部制建設。
銀行業內人士坦言,“35號文”的到來,意在堵住銀行理財投資非標準化資產漏洞,解決銀行理財黑箱操作的信息披露問題,理財產品剛性兌付不久或將被打破。
理財產品運行多年,剛性兌付是潛規則
“投資期限364天,預期年化收益6.1%。”昨天,市民周女士在杭州某銀行營業網點看到這樣的產品信息,頗為心動,便問一旁的理財師,“能保證收益嗎?合同上寫的是非保本理財產品。”
“寫是這么寫,但這么多年來我們發行的理財產品,一直都是實現的,這個你不用擔心。”理財師告訴她。
其實這樣的對話,在不少銀行網點都能聽到。這也不是銀行工作人員在忽悠,多年的運行經驗給了他們十足的底氣——無論銀行理財產品真實收益率的高低,總是能按照協議到期償付本金。而“剛性兌付”也就順理成章地成了銀行理財、信托等金融產品的兜售招牌。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銀行理財產品如今已成為一個規模高達14萬億元的資產池。從結構上看,主流的銀行理財產品不外乎兩種:投資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理財產品和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理財產品。
今后買理財,投資者更得“風險自負”
為了達到剛性兌付,銀行在執行理財業務過程中,通過理財產品內部交易或內部交易調控從而保證預期收益率達標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為了打破這種剛性兌付潛規,銀監會近日發布的《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是在業內被認為或將引發理財市場巨變的“35號文”。35號文從五方面明確了銀行理財業務應嚴格實行全方位的風險隔離原則。
同時,“35號文”規定,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銷售活動應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嚴格區分一般個人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進行理財產品銷售的分類管理。銀監會要求,銷售行為規范是指銀行必須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產品介紹。
銀行人士認為,剛性兌付導致理財產品的風險和收益不匹配,誘發投資者資產配置不合理調整,抬高了市場無風險資金定價,引發了資金在不同市場間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動。
“顯然,這個文件出臺后,銀行不再會為這種收益率不可預知的產品兜底了,以前投資者買理財產品只看收益不重風險,今后更要注重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一位銀行人士說,投資者風險自負原則,短期看對投資者有點苛刻,但這才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它必將對銀行產生積極的影響,最終惠及投資者。
原標題: 風險自負 理財產品銀行不再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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