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一位七旬老太太來到箬橫鎮房管所的產權登記科,要求辦理房產證。
幾年前,老太太的兒子和兒媳蓋了一間房子,一直沒辦房產證。之后,兒子和兒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寫明房子歸兒子。
工作人員核查老太太提交的土地申請表和離婚協議書后,告訴她目前無法辦理房產證登記。
房子是老太太兒子和兒媳在婚姻存續期間批建的,應當認定為兩人的共同財產,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如果要單方申請,該方須取得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夫妻協議離婚,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簽訂的協議是民間協議,僅具備債權效力,不具備物權效力,它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
工作人員提醒,碰到協議離婚涉及房產轉移的(不管離婚之前有無辦理房產證),都應及時去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另外,在對方不配合或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可向法院起訴,再憑法院生效文書單方申請房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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