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銳
75歲的徐萬發身患多種重病,在醫院接受治療。因為需要更改銀行卡密碼,且銀行要求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徐萬發被120急救人員用急救車送到銀行門口,被放在擔架上抬進營業大廳,完成相關程序。15日,銀行致歉,并稱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據新華社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很多時候分身無術,不能所有事情都親力親為。所以,民事法律確立了“代理制度”,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確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這也有例外,對于以當事人特定人身、身份、法律資格密不可分的行為不能適用民事代理。如作家應約寫稿,他就不能找人代寫。
更改密碼也是民事行為,這能代理嗎?筆者以為應分情況討論。如果客戶本知道密碼,他把密碼告訴他人,并委托他人帶著相關證件去銀行辦理更改密碼,自然應視為可代理行為,畢竟在現實語境下,委托人只要在自動取款機就能更改密碼。如果客戶只是輸錯密碼導致銀行卡被鎖,只是解鎖,并不需要更改密碼,這也應視為可代理行為。如果客戶忘記了密碼,要憑身份證件取回密碼,取回密碼權是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權利,確實應視為不可代理行為為宜,否則,這將給公民財產帶來巨大風險。
而目前各銀行有關修改密碼都要求必須本人辦理,和法理是相沖突的,理應調整。當然,如果徐老漢忘了密碼、輸錯密碼導致解鎖,只能單靠身份重置密碼,確實應本人親自辦理。然而,客戶和銀行本是平等主體。本人親自辦理并不意味著必須是本人前往銀行辦理這一種模式,也可以是銀行上門服務。對于行動不便的老人,各行各業本應建立更為便利的規則。以法院為例,當下許多法院對不能代理案件中的行動不便老人,有著上門立案、上門取證甚至上門開庭等便民措施。法院能夠做到,為什么銀行就不能做到呢?
工作人員對單位制度嚴格恪守并不應承擔過多苛責,我們更應該反思相關規則。在規則中體現法治精神,讓規則彰顯人性。因此,銀行有必要對現行密碼修改制度進行調整,合理限制必須本人到場的情形,同時,對確有不便者開辟綠色通道,做好柜臺延伸上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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