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凌晨,浙江瑞安的張某在喝完酒后開車回家,途經塘下廣場北大橋附近時,撞上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致三輪車主擦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后,張某將三輪車主送往醫院治療,并賠償三輪車主經濟損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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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9 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按我國刑法規定,張某醉酒駕駛應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拘役,然而張某并沒有受到拘役處罰,這是怎么回事呢?
“情節輕微如實供述”決定不起訴

對于張某的判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金亮亮表示:“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能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且沒有司法機關規定的從重情節,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調解賠償,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準。

在征得張某同意后,由“愛心順風車”公益組織安排其學習交通規章、擔任交通勸導員,在交警規定的區域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達到30小時以上服務時限后,由該公益組織聯合公安機關評估其表現,出具書面考察報告。瑞安市檢察院根據反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

11月27日,張某完成自愿社會服務30個小時,拿到了瑞安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張某:本來出了這個交通事故還要被拘留的,政府、檢察院有這個平臺經過交通勸導,彌補一下自己,感覺挺人性化的,挺好的。
浙江瑞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維新:我們想通過這個政府購買公益組織服務的形式,對醉駕的當事人進行文明勸導等工作,使他們充分認識到醉駕的社會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識,增強交通意識,從而達到刑法的目的。
據介紹,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對其幫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以服務換刑罰醉駕是否被"輕判"了
從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醉酒駕駛正式被列入危險駕駛罪,飲酒駕車也得到了更嚴厲的懲罰。那么,浙江瑞安這次出臺《關于“醉駕”案件實行購買公益服務落實不起訴的意見》是否意味著對酒駕“松綁”了呢?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通過印發《關于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對醉駕入刑的細節進行調整。
《會議紀要》明確: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等八種情況,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實際上,瑞安市這次出臺的意見是,正是在這份通知上提出來的。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可以做不起訴處理的“醉駕”只是其中情節較輕的一部分。不過,檢察院表示,即便符合浙江省高院的相關規定可以做不起訴處理的,檢察院還會進行再次遴選。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維新:對態度好的,能夠教育好的,可以從輕處理。對態度不好的,沒辦法教育的,有的是多次醉駕的,我們還是從重處罰。
30小時公益服務如何評判監督?
張某成為第一個以服務換刑罰的人,那么這30小時的公益服務,他都做了什么呢?

在路口指揮交通、勸說不按規定行駛的人、攙扶老人過馬路等等,按照要求,張某需完成積分獎懲表中規定的所有社會服務內容,且累計總得分超過80分才算合格。如果出現勸導不積極、玩手機、未按規定穿著、遲到、早退等現象,累計三次以上就會取消幫扶資格。
幫教對象參與公益服務的表現結果又如何評判監督呢?30小時公益服務如何評判監督?
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副檢察長應維新:首先,我們要求公益服務組織必須把服務內容,嚴格按照交通規則里面的內容列出來,哪些是必須要完成的。
第二個是完成情況的程度到底怎么樣,計分怎么計分,我們都嚴格要求,而且實行一票否決。比如一些嚴重的、違反規定的,我們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個是這樣的做法以后,公安機關要去監督,檢察院也要去監督,而且我們還會聯系司法局社區矯正的同事,他們也要去監督,所以說三個機關一起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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