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fā)布《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
這不,臺州人社奉上剛剛新鮮出爐的《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


《通知》決定:
我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省政府通知的第二、三檔。
在臺州市區(qū)、臨海、溫嶺、玉環(huán)范圍內執(zhí)行1800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6.5元;
在天臺、仙居、三門范圍內執(zhí)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元。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實乃一大幸事
將更好地保障勞動者
的基本生活與合法權益

此次調整:
臺州市區(qū)、臨海、溫嶺、玉環(huán)范圍內最低月工資標準、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分別上浮8.4%、8.6%;
天臺、仙居、三門范圍內最低月工資標準、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分別8.5%、8.7%。
問答時間
1
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中已經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
未提供正常勞動是否執(zhí)行最低工資?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如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又如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3
2017年12月才發(fā)2017年11月的工資,需要按新標準調整嗎?
2017年11月份的工資不屬于新標準調整范疇。
但從2017年12月1日開始,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取的勞動報酬,應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在12月份發(fā)放當月工資的企業(yè),支付的工資報酬應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在12月份發(fā)放11月份工資的,尚不屬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范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必須按照新的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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