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會所因故未成立,但欠下了幾十萬元的酒水錢,實際發起人不肯支付,為此鬧上法庭。
三門人汪某是一家食品配送中心的負責人。張某、馬甲、章某、金某、馬乙是該娛樂會所的發起人。2012年2月至9月期間,他們以娛樂會所名義,向汪某多次購買酒水、飲料等貨物,貨款未及時結清。經查,他們共同投資的娛樂會所未取得工商登記,目前已經停止營業,汪某多次催討,但他們拒不支付該筆貨款。今年8月,汪某將張某等五人訴至三門法院,請求判令由五被告共同償還欠款25.77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五被告辯稱,該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另外公司試營業期間向原告購買貨物屬實,但貨款金額有異議。汪某向法庭提交了48份配送單原件,五被告對其中37份配送單予以認可,剩余11份沒有五被告的共同簽字,不予認可。法院經審理,認定五被告欠原告酒水、飲料等貨款共計19.3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娛樂會所至今未成立,而被告張某、馬甲、章某、金某、馬乙均系該公司的發起人,其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向原告購買酒水等貨物所欠貨款,應屬于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五被告應對此承擔清償責任,故判決由五被告共同支付貨款19.33萬元及利息損失。
債權人有權向發起人主張債權,那發起人內部如何分擔合同債務呢?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原標題: 公司設立中的債務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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