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一女子因不堪忍受丈夫脾氣暴躁、動手打人,在懷孕六個多月時起訴離婚,隨后進行引產手術;男子在法庭上以“生育權受侵犯”為由,要求女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8月18日,臨海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婚案件,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兩人達成離婚協議,男子自愿放棄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2014年下半年,臨海一90后女子小林(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比她大三歲的男子雷某(化名),戀愛幾個月后,他們于2015年1月舉行了訂婚儀式。隨后小林住到雷某家,不久后就懷孕了。2015年2月,他們領了結婚證。
婚后,倆人磨擦不斷,感情破裂。2015年7月,小林起訴離婚,此時已有六個月身孕,她決定引產。小林在訴狀中稱:婚后,她發現雷某的脾氣十分暴躁,動輒大呼小叫,甚至多次動手打她,給她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也受到了很大的創傷,請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在法庭上,雷某表示,小林在沒有經過他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做了引產手術,打掉孩子,這一舉動侵犯了他的生育權,讓他的心靈受到傷害,他要求進行精神賠償。
承辦法官經過審理后表示,妻子懷孕后是否生育,應由婦女本人決定,婚姻中女方擅自人流,并沒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權,雷某這一要求于法無據。在法官調解下,他們自愿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付。
法官說法
離婚案中,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的情況為數不少,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婦女自主生育的權利。根據今年3月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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