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車經過斑馬線前,遇到行人要通過,該怎么辦?浙江海寧有位貝先生選擇直接開車通過,結果被交警罰款、扣分。貝先生不服,他認為自己在通過斑馬線前,行人已經停下等他了,他用這樣的方式通過并沒有不妥。
貝先生一紙訴狀,將作出罰款的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撤銷行政處罰,并公開賠禮道歉;今天下午,浙江海寧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海寧交警部門在這起案件中執法并無不妥,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司機:人行道前行人等我通過我先通過有錯嗎?
今年1月31日下午2點左右,貝先生駕車在海寧市區西山路上由東向西行駛時,被執勤交警攔了下來。
交警告知貝先生,由于在附近的斑馬線前沒有停車避讓行人,他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這一規定,遂對其作出罰款100元并扣3分的行政處罰。
貝先生不服,當場就表示要查看監控錄像,在查看了錄像后,他依然提出質疑,“我已經在斑馬線前提前減速了,所以并不違反應該減速行駛這一條。”
對于“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貝先生也有自己的理解,他稱行人和車輛的行進本來就是一個互動的過程,行人在行走的時候,車輛應該避讓,但如果行人已經停下主動讓車輛先行,車輛也是可以先行通過的,不能對法律條文做機械理解。
事后,貝先生向海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海寧市人民政府也于今年3月31日向貝先生送達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海寧交警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但貝先生仍然認為,交警對其處罰的行為屬適用法律不當,遂將海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海寧交警大隊撤銷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即使行人中間有停頓也應認為正在通行
法庭上,被告海寧交警大隊認為,2015年1月31日,原告貝先生駕駛汽車沿海寧市西山路由東向西行經郵電新村時,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過人行橫道,未按規定停車讓行,這些均由視頻監控佐證。
對于貝先生提出的行人已經主動停下,車輛就可以先行通過的說法,海寧交警大隊并不予以認可,他們認為對貝先生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對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適用。
海寧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的主要焦點,主要集中在行人在經過斑馬線時,原告是否應當停車讓行?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該條規定中,“應當”即“必須”。也就是說,當有行人通過人行道時,機動車就必須讓行。
法院稱,當行人以通過為目的行走在人行橫道上時,就應當認定為正在通過;即使行人中途有停頓,也應當認定為正在通過。
法院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貝先生應該停車,并給出了三點理由:從視頻資料看,行人已經先于貝先生的汽車進入人行橫道,且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行人的前進方向為貝先生汽車前進方向的正前方;在這樣的情況下,若貝先生駕駛汽車于此時不停車直接通過人行橫道,將會給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的威脅。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貝先生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原標題: 斑馬線前行人讓車先行司機仍被罰 司機狀告交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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