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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賣房價太低賣家“無賴”想毀約
2015年05月19日 來源: 臺州商報 通訊員王嘉楊凌霄 記者章韻

  法院判決:賣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買家辦理過戶手續

  覺得自己賣房時報價太低,就全然不顧當時雙方已簽訂的合約,要求買家再加價,否則就不履行合約中約定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賣家這種“無賴”的行徑,被買家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近日,臨海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法院判決賣家楊先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張小姐辦理過戶手續。

  2015年1月份,張小姐與楊先生訂立房屋轉讓協議,雙方約定:楊先生將其名下的位于臨海市區某街道的營業房作價80萬元賣與張小姐,張小姐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楊先生先行支付其中的65萬元,楊先生應在收到65萬購房款之日起3日內積極協助張小姐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余下的15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張小姐名下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但是楊先生收到65萬元購房款之后,對于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一事卻一拖再拖。幾個月來,張小姐雖然多次催促,無奈楊先生總找各種理由搪塞,最后索性告訴張小姐說當時因為賣房太倉促,要價太低,如果張小姐不加價他就拒不協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在法庭上,楊先生承認他與張小姐所簽的房屋轉讓協議內容屬實,但是同時他也“無賴”地表示,由于當時賣的時候太倉促,價錢實在太低了,要求張小姐再加點,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轉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既然張小姐已經支付購房款65萬元,那么楊先生理應按約定協助辦理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該房屋轉讓協議有效,楊先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張小姐辦理過戶手續。

 

原標題: 后悔賣房價太低賣家“無賴”想毀約

標簽: 毀約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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