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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小學的兒子偷了錢 父親拎他去自首
2015年04月23日 來源: 臺州晚報 高波 通訊員 盧幼幼

  家住臨海永豐鎮的老彭今年40多歲,兒子小彭上六年級,今年13歲。近日,老彭遭遇了一樁煩心事:他在兒子的書包里,無意中翻到兩部智能手機,極有可能是兒子偷的。若報警,兒子可能會留下案底;不報警,心存僥幸的兒子往后可能走上歪路。這對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彭來說,無疑是個艱難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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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歲孩子的書包里,翻出兩部智能手機

  老彭家住臨海永豐鎮彭山村,祖輩務農,老彭本人也只有初中學歷,在村里,他是個地道的老實人。小彭是老彭家獨子,今年13歲,在鎮里上小學六年級,雖然成績并不突出,但在老彭眼里,孩子還算懂事。

  上星期,老彭發現兒子有些異樣,連續幾天早出晚歸,一到家,就把自己關在房間里,就連周末,也整日在房間里,不像平日那樣出去玩。老彭說,自己剛開始以為兒子到了青春期,或許躲在房間里看些成人小說之類的東西,后來才發現,事情比他想的要嚴重得多。

  4月20日中午,小彭放學回家,老彭支使他去村口小賣部打醬油,趁機翻開孩子書包檢查,竟發現書包里有兩部智能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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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氣急掄巴掌,兒子交代偷了錢

  這兩部智能手機,讓老彭感到自己腦袋一下子快炸了。老彭稱,自己從未給孩子買手機,平時的零花錢也管得緊,兒子不可能買得起這樣的智能手機,更別說是兩部。老彭希望兒子的手機是從哪兒借的,但看兩部手機的樣子,顯然都是簇新的,兒子哪能一下借來兩部新手機?

  當天中午,小彭從小賣部回來就被老爹質問。小彭辯解說是問同學借的,老彭心急之下,一巴掌朝兒子扇了過去,小彭當場“招供”了自己的犯錯經過。

  原來在一周前,小彭出門倒垃圾,碰到同村一小孩,路過村里一戶沒關窗的人家時,小彭在小伙伴的慫恿下,翻窗進去偷了6500元,并用這錢買了兩部手機。

  在老彭看來,兒子偷了那么多錢,肯定是犯了法,而接下來怎么處理,讓老彭頗為揪心。如果報警,孩子就有可能留下案底,以后找工作娶媳婦,都要矮人一截。老彭在糾結,但是如果不處理,孩子以為沒事,往后再犯更大的事,這不是當爹的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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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怕兒子留案底,還是帶兒去“自首”

  問明詳細情況后,老彭拎著小彭到了永豐派出所“自首”。

  “警察同志,其實我兒子真的不是壞人,他就是笨,別人讓他干什么就干什么。我沒文化,但道理都懂,偷錢就是犯法,我把孩子帶過來,你們救救他,別讓他以后再犯大錯啊。”在民警值班室,老彭這個莊稼漢子急得幾乎掉下眼淚。

  在核實情況后,永豐派出所受案也進行了相關處理。警方并沒有給小彭留下案底,也沒將小彭拘留,而是由民警對小彭進行了法制教育,并由老彭賠償受害人損失。這樣的處理結果,出乎老彭意料之外。

  老彭的做法,不僅取得了受害人諒解,民警也給老彭的行為點贊。

  以案說法

  未成年人不負刑責,但應負民事責任

  (臨海市公安局永豐派出所民警葉英)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未滿14周歲是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因而未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無論實施了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因為未滿14周歲的人尚年幼無知,身心發育均不成熟。一般來說,他們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尚無明確的認識,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還很弱,其如果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所致。

  不負刑事責任,并非就可以完全任其違法犯罪的行為而不承擔任何后果或懲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或送少管所進行管理幫教。另外,雖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負民事責任,若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財產,應當由其財產進行民事賠償,或者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進行民事賠償。

原標題: 上小學的兒子偷了錢 父親拎他去自首

標簽: 手機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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