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記得往ATM機里存的是8200元,怎么顯示只存進4600元?”昨天,市民周女士仍沒想通丟錢的原因。3月25日,市民周女士拿回1個多月前在ATM機存款時不翼而飛的3600元現金。對于此事,銀行給出的解釋是:周女士存款時,不慎把錢碰進ATM機臺面上的一條夾縫內。事后,這筆錢被他人拿走,經銀行與取錢人交涉,最終要回了這筆錢。“整件事還是讓人難以相信。”周女士疑惑地說。
8200元在ATM機前放了一下,突然變薄了
2月10日下午4時許,周女士來到市區下呂浦一處帶玻璃門的ATM機上辦理存取款業務,為第二天去臺灣旅行做準備。周女士一共取出了12400元,她把其中的8200元整齊地疊放在ATM機一角。“當時準備把這8200元存入另一張銀行卡中,剩下的4200元帶在身上。”周女士回憶,她拉開斜挎在身上、擋在腹前的女士大包拉鏈,先把4200元放入包中。
之后,周女士沒再清點,就直接將ATM機一角的那疊錢全數塞入存鈔口中,存取款機顯示,放入的百元人民幣張數為46張。“把那疊錢存進去時,我明顯感覺到比之前薄了。”周女士說,那8200元錢突然變少,她感到很奇怪。她以為自己記錯了,大概已經將部分現金放到包中。
由于ATM機門外有人排隊催促,周女士匆匆忙忙地存好錢后,半信半疑地離開了。她回到家中立刻檢查包內的現金,發現僅有4200元。那3600元究竟去哪了?
周女士與丈夫徐先生隨即聯系了這臺ATM機所屬銀行。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是ATM機的失誤,銀行查清后一定會將這筆錢如數還給周女士。之后,周女士一家前往臺灣旅行,2月22日回到溫州。回溫后,徐先生發現丟失的這3600元仍沒打入卡中,再次詢問銀行。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查看過監控視頻,對于擺在臺面上的錢怎么會無故消失,暫時未能查出原因。
把ATM機拆了兩遍,還是查不出原因
2月26日,徐先生來到“吞錢”的ATM機所在的銀行網點。銀行工作人員給徐先生看了一段監控視頻,視頻是用手機翻拍的,里面記錄了周女士自進入ATM機的玻璃門直到離開的經過。徐先生說,仔細看了視頻后,他沒能看出任何問題。
第二天,徐先生來到該網點所屬的銀行支行,查看更清晰的原始監控視頻。“當時她往包內放了4200元后,再拿起臺面上的8200元時,能看得出錢比較薄。”徐先生說,監控視頻很清晰,操作過程一目了然,問題應該出自ATM機。
該支行行長王先生認可徐先生的推斷,當下表示一定要查出原因。之后,銀行找來專業人員,先后兩次拆除當事ATM機。檢查后發現,機器運作正常,并無故障,也未出現夾鈔現象,廢紙箱內也沒有遺漏的錢。此外,該銀行市分行現金中心派出相關工作人員專門查看監控視頻。
錢后來被一男子勾走
直至3月24日,銀行工作人員通知徐先生,事情已水落石出。支行行長王先生說,銀行工作人員對視頻多次查看后,發現周女士取錢后的第二天下午1時23分,一名男子取完錢后,用銀行卡對著存取款機臺面與取款設備連接處的夾縫在“勾錢”。男子花了大約1分鐘時間,勾了3次,勾出數十張紙幣并拿走。
隨后,銀行方面聯系上該男子。“錢藏在夾縫中,一般人真的發現不了,他可能只是偶然發現的。”王先生認為,男子勾錢的行為與在馬路上撿到東西占為己有的性質相似。王先生在電話中對這名男子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對方同意將錢還給銀行。
記者提出向該名男子了解情況,王先生稱,該男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慚愧,不愿再多說此事。
丟失的錢找回后,徐先生還是不解,錢怎么會進了ATM機的夾縫?王先生說,視頻顯示周女士的包碰到了那沓錢,可能就在那一瞬間,部分錢被碰進了夾縫中。對這一說法,徐先生認為不可思議。
王先生說,該銀行已對當事ATM機的夾縫做了封口處理,并檢查了轄區內的全部設備,避免再出現類似情況。徐先生質疑,當初銀行在安裝ATM機時,為何要留出這條夾縫?王先生解釋,以前從未發生過錢掉進夾縫的事,現在只能亡羊補牢。
徐先生后來觀察了市區多家銀行的ATM機,發現多臺ATM機的臺面與設備連接處都留有夾縫。徐先生說:“如果事情的原因真如銀行所說,今后在ATM機存錢時可要多留個心眼了。”
律師告訴你
這3600元屬于遺失物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李軼成律師
遺忘物與遺失物雖一字之差,但所對應的法律責任大不一樣。
拾得遺忘物的拾得人拒不返還失主的,除負有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外,若金額超過一定標準的(浙江的標準為1.5萬元),還將可能被追究侵占權的刑事法律責任;而拾得遺失物,則不管金額大小,拾得人均只負有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由于周女士并不知道這3600元碰進了自動存款機臺面上的夾縫內,所以這3600元在性質上屬于遺失物。該男子勾取這3600元的行為則屬于拾得遺失物。拾得遺失物屬于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之債的復合。
若該男子拒不返還,周女士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要求該男子返還3600元;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提起侵權之訴,追索該3600元。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原標題: 存款前她隨手把8200元往ATM機上一放 再拿起時錢少了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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