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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動作有悖誠信,被法院罰款3000元
2015年03月23日 來源: 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記者 肖菁 通訊員 蕭法

  有這么個債權人,原本蠻明確的借款事實,還有借條為證,但是他耍了個小花招,在借條上添加了“月息2%”,后果會怎么樣呢?

  去年9月,陳某借了5萬元給諸某,還有童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到期后,諸某還不出錢,童某也不愿出這錢。

  今年1月底,陳某起訴到法院,這是一起比較明確的借貸糾紛,被告為諸某和童某。3月中旬開庭時,兩被告缺席也沒有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原告陳某出具了一份借條證明上述借款事實。

  看似簡單的案件,但是法官有一雙火眼金睛。在審查這張格式化的借條時,法官發現“利息按每萬元每月2%計算”中“2%”的筆跡與其他幾處并不一樣,顯然是用不同的筆書寫。意識到借條并非一氣呵成時,法官詳細地詢問了原告陳某。

  法官:“借條上的2%是誰寫的?”

  原告陳某:“在出具借條之后,咨詢律師時,律師寫的。”

  法官:“他為什么要寫2%?”

  原告陳某:“他說有2%的利息可以收,就同意他寫的。”

  法官:“你的行為是在偽造證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原告陳某:“清楚。”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諸某、童某之間的保證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諸某作為借款人,被告童某作為擔保人,未及時履行各自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顯然這個后來添上去的“2%”的利息是不予支持的。

  最后,法院當庭判決被告諸某返還原告陳某借款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被告童某對諸某上述付款義務負連帶責任。

  事后,承辦法官還要求原告陳某提到的律師到法庭接受調查。該律師承認,陳某向其咨詢利息的事情時,陳某當著自己的面在借條上填寫了“2%”,身為律師深知這一行為有悖誠信卻未阻止。法官當即對該律師予以訓誡。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陳某偽造證據的行為,有悖誠信,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原標題: 這個動作有悖誠信,被法院罰款3000元

標簽: 法院 借條 原告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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