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聊天、工作交流中,微信、QQ、郵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可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內容能成為訴訟證據嗎?
2月4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了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等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
日前,北侖區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欠款糾紛案。說它特殊,是因為當事人在提交證據時,把微信聊天記錄也作為證據提交到了法庭。
這也是自2月4日“新民訴法解釋”頒布后,寧波判決的首例微信證據案。
微信上談工作
工程款付完后還在上面留了言
去年年底,王某被一家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糾紛起于一個裝修項目。
去年4月,建筑公司承包了王某的一個施工項目,雙方簽了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整個工程款為30萬元,這筆錢將分四次支付。至于支付方式,合同約定了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支票方式給公司,二是將工程款直接給公司財務人員。
合同簽完沒多久,裝修公司工作人員給王某發了條微信,“我把賬號發你,錢打到這個賬號就可以,請確認下。”隨后,工作人員還用微信拍了銀行卡的照片,傳給王某。“好的,收到。”王某回復。
此后,前三筆工程款,王某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把錢轉到了微信上收到的卡號里。
可就在去年年底,建筑公司把王某告了。原來,直至工程結束,建筑公司還未收到10萬元的尾款。
王某解釋,是他親手把尾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了工程項目經理。“尾款10萬元,我已經付給項目經理了。”最后一筆錢結清后,王某還在微信上給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留了言。
由于微信溝通比較方便,王某也常跟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微信上詢問工程進展等細節。
看到王某說尾款已付清的留言后,對方也很快在微信上回復“知道了。”
不過,至于最后這筆錢,項目經理有沒有交給建筑公司,王某并不清楚。當然,實情是,建筑公司最終并未拿到這筆10萬元的尾款。
開庭時
被告提交了微信截圖作為證據
知道自己因為10萬元尾款的事被告了后,王某覺得很冤。“錢我都結清了,還給對方在微信上留了言,他們也看到的啊。”
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案子開庭前,王某提交了證據,有前三次的銀行轉賬存單,還有微信聊天截圖等。
到正式開庭的日子了,王某提交的微信截圖,也被拿到了庭上。截圖上,可以清晰看到王某和另一個微信賬號的聊天記錄,記錄上顯示的銀行卡賬號也與王某的匯款賬號相吻合。
對于微信的真實性,其實原被告雙方都沒有異議,爭議出現在最后尾款的留言上。原告稱“回復‘知道了’只是表示知道被告把錢給了項目經理,不代表他們認可這種支付方式。”被告則覺得,既然你回復了“知道了”,而且他也確實付了錢,就意味著這筆款項已經了結了。
法院采納微信證據
但被告仍輸了官司
“雙方對微信真實性沒有異議,‘新民訴法解釋’也明確了微信等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因此,法官最終也采納了微信證據,認定雙方在第一次用微信約定了工程款要付至指定賬號時,即視為雙方對合同內容做出了變更。
但在支付最后一筆款項時,王某在未提前告知并征得對方同意前提下,突然改變了支付方式,把錢用現金方式交給了項目經理。
在法庭上,王某解釋,這么做是因為他與這名項目經理還有其他合作,貪方便就一并把錢給了他。
即便如此,法官仍認為,這種做法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最后還是判決被告王某要重新向建筑公司支付10萬元尾款及違約金。
法官提醒:
要用到電子證據時,最好提前約定
近年來,無論在日常聊天還是工作交流中,都會大量地用到QQ、郵件、微信等電子工具。在法院,也陸續出現了與這些電子工具相關的案件。
可這類信息究竟能否被用作訴訟證據,該如何采納,一直是個難題。一來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二來法官也無法確認電子證據是否有經過處理。
直到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法開始施行,這才為QQ、郵箱等電子數據正了名。當時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
今年2月4日頒布的“新民訴法解釋”,則對可以作為民事證據類型的電子數據的范圍,做了更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盡管‘新民訴法解釋’認可了電子證據,但此類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很容易受到質疑,信息內容也易遭到篡改。”本案經辦法官建議,當事人在簽合同時,最好能做個約定,明確某個微博或微信等賬號為其所有,表明該賬號的發聲即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原標題: 微信聊天截屏,也是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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