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玉環縣人民法院對四起環境污染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六名當事人都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據了解,去年12月至今,玉環縣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水環境污染案件9起,審結6件,判處被告單位及個人13人,共處罰金124萬元。在判處的12名被告人中,實刑率達到83%,全部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不僅包括工廠、作坊的主要負責人,也有實際操作者。
玉環縣設立100萬元財政專戶,為舉報人提供獎勵,最高獎金3萬元,目前已經有十幾例成功舉報
案例一
2013年7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在玉環坎門街道雙龍工一路開辦無證電鍍加工廠,雇傭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對產品進行非法電鍍。該非法電鍍加工廠電鍍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地面,并通過廠內的下水道排至外環境。
2014年2月,該非法電鍍加工廠被環保部門當場查獲。經對水樣檢測,該非法電鍍加工點排出的廢水中重金屬含量均超標準三倍以上。
最終,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二
2013年3月至8月期間,馬某、毛某某經事先約定,由馬某出電解拋光技術,毛某某負責墊付房租、員工工資、購買設備等資本,在玉環龍溪鎮渡頭村玉環縣永源閥門廠內租用車間對不銹鋼產品進行水拋和電解拋光,并雇傭他人進行生產。
在生產期間,馬某在生產車間墻角、水拋車間墻角各接了一條水管,將未經處理的水拋和電解拋光的廢水共計500余噸直接排放一樓地面再順地勢排出室外,而毛某某對此知情,卻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其直接排污。
經檢測,永源閥門廠內無證電鍍加工點外排污泥中,PH值超標,具有腐蝕性;總鉻、鎳含量均超出標準三倍以上,具有浸出毒性。
最終,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毛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釋法
污染環境,“上下家”均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踐中,不少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現象十分普遍。
據了解,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有毒物質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其正常處理費用在幾千元一噸,但這些企業委托他人非法處置的價格在幾百元或者幾十元一噸,如果企業直接排放,則近乎為零成本處置污染物,企業非法處置污染物的獲利驚人。
在接收危險廢物后,由于實際不具備相應的處置能力,許多企業往往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在土壤、河流中,嚴重污染環境。
“從支付的費用看,有關單位對這一行為往往心知肚明,對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都抱著放任的心態。”玉環法院分管刑事審判庭工作的副院長俞燕斐說,“對于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上下家’個人或企業,均要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有些企業雖然持有排污許可證,但也并不意味著可以無節制地排放污染物。俞燕斐說:“企業或者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擅自閑置、拆除或不規范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如果存在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屬于‘嚴重污染環境’,也是刑法嚴懲的對象。”
據悉,為鼓勵群眾也參與到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玉環縣政府還設立了100萬元的財政專戶,為舉報人提供獎勵,最高獎勵金額可達3萬元,目前為止,已經有十幾例成功舉報。
記者陳賽
原標題: 嚴重污染環境的“上下家”都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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