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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4年10月18日 來源: 臺州日報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溫嶺市新天一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楊炳輝:

  原告臺州市力思龍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裝飾有限公司、林國朋及你們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經作出(2013)臺椒商初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現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裝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因你們去向不明,無法通過其它方式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裝飾有限公司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的上訴狀副本。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裝飾有限公司上訴要求撤銷(2013)臺椒商初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改判其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蔡荷平、夏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方兆堂與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去向不明,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4)臺椒商初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蔡荷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方兆堂借款2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2年6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被告夏森林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980元,由被告蔡荷平負擔,被告夏森林承擔連帶責任。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48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任國生:

  本院受理原告方兆堂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4)臺椒商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方兆堂借款2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同時賠償原告方兆堂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1090元,由你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59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侯聞萊: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分行與被告楊利、臨海市旭美工藝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書。原告請求本院判令被告楊利立即返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罰息(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為41963.81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并賠償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30000元;被告臨海市旭美工藝有限公司及你對被告楊利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本案定于2015年1月16日8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鄭磊、劉金雪:

  本院受理原告臺州興業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與你們追償權糾紛一案,因通過其它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書。原告請求本院判令你們共同償付代償款94401.57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同時賠償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600元。本院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本案定于2015年1月19日8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朱德寅、沈華月、陳益群、臺州黃巖宏駿塑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臺州市椒江星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安吉及你們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4)臺椒商初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書、(2014)臺椒商初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裁定:準許原告臺州市椒江星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鄭安吉的起訴。本院判令:一、被告朱德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臺州市椒江星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為基數,均按月利率17.10%。計算);二、被告沈華月、陳益群、臺州黃巖宏駿塑模有限公司對被告朱德寅的上述債務在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該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10%。計算的利息范圍內向原告臺州市椒江星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72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10220元,由原告臺州市椒江星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1720元,被告朱德寅負擔8500元,被告沈華月、陳益群、臺州黃巖宏駿塑模有限公司對被告朱德寅負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972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行:臺州市農行]。

  特此公告

原標題: 公告

標簽: 公告 臺州 送達 法院 人民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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