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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朋友自駕游出車禍 四川女司機賠付100萬
2014年09月17日 來源: 杭州網(wǎng)-都市快報

  “這輩子我再不敢載人拼車了。”經(jīng)歷了兩年多官司,成都的楊女士身心疲憊。

  2012年,楊女士搭載朋友一起從成都自駕到云南旅游,不料途中出車禍,造成朋友癱瘓。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判,楊女士攤上一百萬元賠償。

  案件

  開天窗惹的禍

  2012年,楊女士經(jīng)好友介紹,結識劉先生一家。春節(jié)前夕,幾家人相約春節(jié)期間前往云南騰沖自駕旅行。“當時劉先生老婆擔心路不好走,希望乘坐我們的越野車,雖然我有些不情愿,但畢竟是朋友,就沒有拒絕。”楊女士說,正是這一熱心,讓自己和家庭陷入了無限被動。

  楊女士一行人第二天駕車從成都出發(fā),然而,車開到樂山時發(fā)生了刮擦,同行人對楊女士車上另一名司機不太放心,就一直讓楊女士獨自駕駛。

  京昆高速上,由于楊女士開天窗時發(fā)生了意外,車輛撞上了中央隔離帶,造成后排座位上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劉先生不幸癱瘓,經(jīng)鑒定為頸神經(jīng)、胸神經(jīng)損傷致三肢癱,雙上肢肌力傷殘評定等級為三級,而后在轉運中二次損傷導致二級傷殘。交警鑒定,楊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幾名受傷乘客均不負責。

  身為車主兼司機的楊女士介紹,3個傷員,2人短暫治療后出了院,只有劉先生一直不見好轉,先后被轉入四川省人民醫(yī)院、華西醫(y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T12右側椎板及椎體后部水平骨折、強直性脊柱炎、頭部外傷、高血壓、C3-4骨折。

  “我們了解到強直性脊柱炎是一種系統(tǒng)性疾病,他已經(jīng)得了20多年了。”楊女士介紹,雖然這個病平時沒有特別癥狀,但任何一次骨折都容易導致其癱瘓。后經(jīng)鑒定,由于劉先生患有強直性脊柱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劉先生身體傷殘后果的參與度為70%。

  剛開始,楊女士經(jīng)常熬湯送到醫(yī)院,后來劉先生身體惡化,需要轉到華西醫(yī)院做手術時,劉先生的家屬叫她不要送了,提出200多萬元索賠。

  交通事故是主因

  2012年2月上旬,楊女士收到了法院傳票,隨后,她家肇事越野車被扣押拍賣,先行支付劉先生醫(yī)療費。經(jīng)過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司法鑒定認定,交通事故在傷殘后果中的參與度為70%,所以相應賠償也應按照70%支付,判決楊女士賠償劉先生117.9萬元。

  楊女士的越野車是新車,所有商業(yè)保險都購買了,只是在確定乘坐險保額時,她特意選擇了1萬元的標準。“乘坐險一般都買得很低,當時還在開玩笑,覺得車內(nèi)都需要保險理賠了,這幾萬塊錢保額也解決不了問題,買高了也是浪費。”楊女士有點后悔沒有選擇5萬元保額,“能多賠幾萬是幾萬”。

  最近在執(zhí)行階段,雙方達成“按照100萬賠償”協(xié)議,目前還有60萬賠償沒有到位。“我每個月幾千元的工資,一分不用籌集十幾年才夠賠這60萬。”楊女士痛苦萬分。

  分析

  搭便車屬于“好意同乘”

  像楊女士這樣因“搭便車”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屢有發(fā)生,這也牽扯出了一個不能忽視的法律問題———“好意同乘”。

  所謂“好意同乘”是指經(jīng)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好意同乘”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損害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搭車人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那么如何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買保險能否降低風險?

  “保險只可以起到分擔實際經(jīng)濟損失效果,不能分走責任人的責任。”四川律師徐敏說,特別是在私人之間搭車或拼車的情況,車主或駕駛人員的風險巨大。徐敏介紹,搭車人的傷害往往發(fā)生在車內(nèi),而乘坐險保額較低,目前主要包括1萬、2萬、5萬和10萬標準,車主在參保時往往只會選擇一兩萬的乘坐險,甚至不購買乘坐險。

  交強險會賠嗎?目前,車輛交強險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障范圍、保險金額方面都對本車人員以外的人身和財產(chǎn)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而搭車人不能獲得賠償。

  事先簽免責協(xié)議是否有效?

  徐敏說,類似搭車出行的情況,生活中存在各方當事人簽協(xié)議,明確出了事故造成傷害或損失,搭車人不要司機負責。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這也就是說,事故一旦造成人身傷亡,即使有約定,也不能免除司機的責任。

  “搭順風車盡管很節(jié)約成本,但潛藏風險巨大。”成都一家旅行社的負責人說,搭車事件中,開車人往往會承擔更大的風險,一旦發(fā)生事故,究竟由開車的人承擔,還是同車人共同分擔,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成為矛

  多知道點

  搭車人也會有過錯

  搭車出了事故,車主并不是承擔所有責任,如果搭車人有過錯,車主責任就會減免,浙江就曾發(fā)生類似情形。

  2013年7月,浙江人汪某駕駛一無牌三輪摩托車載著好友邵某去汽摩城買車,不料途中發(fā)生車禍,致使坐在后座上的邵某摔倒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汪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明知不能載人仍載人,以致發(fā)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重大過錯。邵某搭車時應當知道該車不能載人,仍無償搭乘該車,也存在一定過錯,據(jù)此,應相應減輕汪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國外怎么做?

  一些西方國家鼓勵公民搭便車,并在立法上給予支持。因為,同乘可以節(jié)省能源,對社會有益。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有一個“自愿承擔風險”原則,指搭乘者在選擇無償搭乘時,應對機動車的種種意外有一個清醒認識,既然意識到了危險而又自愿面對這種危險,那么就不能對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出賠償,當然,前提是雙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損害的行為。

  同時,國外也鼓勵搭乘者通過保險的形式轉移風險。

原標題: 載朋友自駕游出車禍 四川女司機賠付100萬

標簽: 自駕游 車禍 賠償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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