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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站老板收賊贓貪小便宜被判同罪
2014年09月16日 來源: 臺州日報 通訊員金 峰

  為區區小利,收廢品的徐某在被詢問偷來的東西收不收時,放出話“都要,但是黃銅不要,搞黃銅容易被抓。”不僅如此,徐某在盜竊團伙實施盜竊時,還借三輪車給他們搬運偷來贓物。如此行為,徐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經算是盜竊團伙的“同謀”。

  2013年下半年某日,徐某在自己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認識了陳某等4人,并約定陳某等人可以將盜竊所得的除黃銅外的財物出售給自己。這使陳某等人找到了銷賊贓的地方。

  2013年12月19日凌晨2時許,陳某等4人經事先踩點,竄至玉環某工業區。陳某翻墻進入某機械廠的倉庫內,其余3人在圍墻外望風。陳某竊得了刀頭4斤多。4人搬著刀頭離開時,覺得收獲太少。隨后,4個人一起翻墻進了另一家機械廠的倉庫內。這次收獲頗豐,竊得刀頭、鎢鋼、電線電纜等眾多物品。然而,東西太多,單靠4人已經無法搬運。于是他們到徐某的廢品收購站借了一輛三輪車來搬運。賊贓運回來賣給徐某,徐某給了4人共2800元。

  第一次輕易得手,陳某等4人又如法炮制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盜竊。2014年1月8日晚,陳某和其余兩人再次翻墻進入某汽配制造公司的倉庫內,竊得刀頭、鉆頭、銅焊條等財物。同年1月11日凌晨,陳某伙同團伙中的一人翻墻進入了某機械廠,再次竊得刀頭等物品。這兩次竊得的賊贓,全都賣給了徐某。徐某分別給予6000元和1230元。

  然而,好日子沒過太久,陳某和團伙中一人在網吧被抓獲。隨后,陳某為了立功,協助警方陸續抓捕了其余兩人和徐某,上演了另類的“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經估價,竊得的物品共價值83000余元。

  2014年9月3日,玉環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某等4人2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盜竊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原標題: 廢品站老板收賊贓貪小便宜被判同罪

標簽: 盜竊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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