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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長吳平變道引發車禍 其本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2014年09月04日 來源: 浙江在線 記者 劉永拓
【摘要】 廣受關注的“浙大副校長車禍致死”案,今天有了新進展。杭州交警部門公布了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在車禍中身亡的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浙大副校長車禍致死”案的事故責任認定,今天終于有了結果。杭州交警部門稱,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貨車司機汪國財負次要責任。

  6月2日清晨6點06分左右,吳平駕駛的小轎車和安徽牌照的大貨車,由南向北行至杭州繞城西線三墩主線出口處相撞。這起事故導致吳平身亡,大貨車司機汪國財受傷。

  事故發生后,對于雙方責任的認定,網友們各有看法。看過事發時的視頻監控后,有人認為開小轎車的吳平應負主要責任,有人則直指這位浙大副校長超車不當,應負全責。事發至今,爭論一直沒有停止,而涉事雙方也在等待一個結果。

  今天,記者從杭州交警部門了解到,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及時施救,并現場勘察,對事故展開了全面的調查。

  交警調查認為,吳平的違法行為是: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機動車。汪國財的違法行為是:駕駛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的車輛;核載27.7噸的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2.34%。

  事故鑒定報告顯示:可以排除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及其運載質量超過核定載質量而引發該起事故的可能性,但該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及其運載質量超過核定載質量均會加重事故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據此,杭州交警支隊繞城大隊作出了責任認定: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吳平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引發事故發生的原因,吳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汪國財駕車時的違法行為加重了事故后果,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標題: 浙大副校長吳平變道引發車禍 其本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標簽: 事故 浙大 責任 行為 交警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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