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從1月7日開始施行。
同時公布的還有最高法與民政部、環保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過去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制訂相關司法解釋以及規定,將有利于解決實踐中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突出問題。
明確訴訟原告資格
減輕訴訟負擔
在新環保法對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作出的規定基礎上,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一系列細化,其中明確,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據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介紹,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我國符合環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環保社會組織有700多個。
孫軍工表示,司法解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范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此外,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社會組織成員以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的違法行為不影響社會組織提起訴訟。
同時,司法解釋在相關規定框架內盡量減輕原告的訴訟費用負擔。在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社會組織提起訴訟不受地域限制,靠訴訟牟利將被查處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司法解釋對于環保社會組織的地域活動范圍沒有做限定。“也就是說環保組織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活動,這擴大了環保組織起訴的范圍,有利于調動環保組織的積極性。”
鄭學林舉例說,今年1月1日,北京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到福建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已經受理。
記者在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中看到,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根據案件需要向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查詢或者核實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
法院發現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應向其登記管理機關發送司法建議,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查處,查處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法院。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
鄭學林表示,一個污染事件可能導致跨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因此環境資源類案件往往是跨區域的,存在案件管轄的問題。
本次出臺司法解釋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比如剛成立的北京四中院,受案范圍就包括整個北京區域的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案件。”鄭學林說,“最理想的環境資源類案件管轄制度,是一個省統一由一個中院或者是少量的中院管轄。將來還可以探索跨省的行政區劃案件管轄。”
同一環境事件,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孫軍工介紹說,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在訴訟目的、訴訟請求上存在區別,但在審理對象、案件事實認定等方面又存在緊密聯系,司法解釋因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
同時,為了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司法解釋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于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而被告主張直接適用對其有利的認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銜接環境司法和環境行政執法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應當在十日內通報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據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環保部門收到法院通報后,將及時對訴訟涉及的問題開展調查,查明被告有沒有行政違法,或者是否存在行政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并依法進行處理。
三部門下發的通知中還規定,法院在訴訟中向環保部門調取涉及被告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環保部門應及時提交。
別濤說,既然是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和被告有可能達成和解協議。“為了保證這個協議不損害公共利益,環保部門可以按程序對協議內容提出意見,法院將依法進行審查和處理。”
“針對公益訴訟案件判決作出的受到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的修復,關于修復的過程以及修復的結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環保部門參與的機制。”別濤表示,“生態環境修復涉及較強的專業性,環保部門具備這樣的優勢。”
原標題: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解決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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