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本報刊登了《藥店營業員,有資格開處方藥嗎?》一文,報道了臨海的王女士因高血壓身體不適,到臨海市一醫院對面的協濟藥店準備量一下血壓,而藥店的營業員卻給王女士測了血糖,并給王女士開具了羅格列酮片和二甲雙股格列本脲片這兩種給Ⅱ型糖尿病患者吃的處方藥,致使王女士因血糖過低而暈倒,幸而及時送到醫院搶救才避免出現嚴重后果。記者得知,給王女士配藥的是協濟藥店的一名營業員,并非駐店藥師,在王女士沒有提供處方的情況下,藥店便銷售給王女士處方藥。
之后,王女士的兒子莫先生幾次到協濟藥店討要說法,藥店卻推責,這讓莫先生很是生氣。7月24日,經記者調解,協濟藥店表示愿意賠償王女士的醫藥費。對此,莫先生仍表示不滿意。
“醫藥費不多,也就1000元左右,但藥店的態度實在讓人氣憤,而且到現在,藥店依舊沒有意識到營業員在顧客沒有提供處方藥的情況下,隨便給顧客亂配藥、銷售處方藥的違規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莫先生說。
7月25日下午,莫先生來到臨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投訴。對于協濟藥店的違規行為,稽查大隊的隊長朱克順表示,一經核實,將對協濟藥店作出處罰。
據了解,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一經核實,我們將對協濟藥店給予警告,信用評定扣5分以上,并限期整改。若再次違規,我們將給予經濟上的處罰。”朱克順說,“若藥店的信用評定降低,一般情況下,我們下一年就會增加對該藥店的稽查頻率。”
朱克順表示,協濟藥店理應賠償王女士的醫藥費,而其他方面的賠償,需要雙方協商而定,而他也將會幫助協調。
原標題: 如查實違規就將處罰協濟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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