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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風天一家三口觸電身亡家屬索賠263萬誰該負責?
2014年07月25日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原告代理人展示現場圖片。蔣文廣攝

   7月24日,臺風“麥德姆”讓蒼南縣龍港鎮風雨大作,而龍港法庭內,一場因臺風導致的責任認定交鋒,并不亞于法庭外猛烈的風雨。

  去年10月7日,菲特臺風期間,夏某夫婦帶著感冒的3歲兒子到蒼南縣第二人民醫院看病。在歸途中,一家三口步行至龍港人民路幾家房屋門前,慘遭電擊身亡或電擊后落水身亡。

  直接原因至今仍是一個謎

  悲劇發生時,夫婦倆的父母,只有女方68歲的母親王阿婆還健在。

  王阿婆將9名被告人告上了法院,索賠263萬余元。他們分別為被告李某、林某(人民路甲房屋共有人)、被告繆某(人民路甲房屋租賃人)、被告黃某(人民路甲房屋門口“格力”空調出售及安裝人)、被告楊某、鄭某(人民路乙房屋共有人)、被告陳某、吳某(人民路丙、丁房屋所有人,人民路乙、丙號房屋租賃人)、被告供電公司等九名被告。

  “這起觸電事故的發生,使本應該其樂融融的一家三口,瞬間就死于非命,留給人們的是無盡的惋惜和同情。臺風所帶來的某些危險本可避免,但是由于人們忽略了種種安全隱患而造成的各類事故,給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了不應有的損失。”昨天,原告王阿婆代理律師以這么一段話,作為自己發表代理詞的開場白。

  庭審現場,不同房子的房主、承租人及空調出售安裝人間相互推責。

  到底是什么直接導致一家三口觸電身亡,至今仍是一個謎。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通過現場勘查,出具一份“檢測報告”:委托鑒定的空調外機未發現漏電部位;空調器沒有連接保護接地,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空調安全隱患是否導致悲劇發生?

  一些房主和承租人認為,從目前本案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漏電的事實,更談不上因果關系。檢測報告說明不存在漏電點,沒有接地保護,存在安全隱患,接地保護是漏電后的防護措施,沒有接地保護本身不會觸電,與電擊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沒有提交任何有價值的證據證明有漏電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如果原告以空調存在缺陷為由,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該是空調銷售和安裝方,對空調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并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空調銷售安裝方認為,從法庭依法調取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的照片來看,事發時,他所安裝的空調的電源插座是拔出狀態,也就是說并未通電,既然沒有通電,也就不會漏電。

  “檢測報告”認為空調專用電源插座上沒有連接保護接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但又認定空調外機沒有發現漏電部位,可見,這種安全隱患并沒有轉化為現實的危害。空調器專用電源插座的接線是房屋業主在布置電線時預留的,并非空調安裝人員所安裝。

  “警方趕來時,醫護人員已經在現場。”原告代理律師回應稱,這也充分說明有足夠的時間拔掉電源插座。

  供電公司未斷電是否監管不力?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國網浙江蒼南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電力生產供應與銷售、運行與維護單位,明知在臺風過境搶險期間,明顯會出現各種用電安全隱患,卻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監管不力之責,與慘案的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供電公司稱,作為供電公司,無論在什么時候,供電都是有法有據的,原告代理人認為臺風必須斷電,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如果斷電,沒有光線,導致人員淹死,是否又要供電公司承擔責任?

  受害人是否自身存在過錯?

  法庭上,有被告人說,死者明知臺風來臨、滿水的情況,存在溺水、漏電的危險,但仍在戶外涉水行走,存在明顯過錯,應對損害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還有被告人進一步指出,從賠償數額來講,死者夏某妻子帶著孩子,看到夏某觸電,用手去接觸夏某。連這個基本的常識都不懂,夏某妻子對損害后果有一定責任,夏某妻子和孩子的死亡賠償不能足額。

  而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各被告一直說自己沒有過錯,反倒認為死者有過錯,當時受害人是帶著小孩去醫院看病,如果沒有這個特殊情況,死者不會帶著小孩在街上行走,也不可能預見到積水中帶電。夏某發生觸電摔倒的瞬間,他的妻子出于本能去攙扶,也不可能知道夏某是觸電了,因此并沒有過錯。被告認為死者有過錯,沒有任何證據,也是讓人感到寒心的。

  法庭宣布擇日判決。

  臺風帶來的糾紛

  >>>盤點

  每次臺風經過,伴隨著巨大的破壞力,圍繞著誰為損失埋單的問題,總免不了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

  電線斷了電死人,誰來負責?

  2004年8月12日晚,臺風“云娜”襲擊溫州,甌海區郭溪街道一農貿市場旁的臨時鐵棚突然倒塌,鐵棚下的低壓接戶線被鉤斷,外來務工女子黃國香和吳燕遭遇不測。

  甌海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觸電是因斷線,而漏電、斷線是因倒塌的鐵棚所鉤,鐵棚倒塌是因風力所致,臺風雖然屬不可抗力,但根據氣象臺當時的天氣預報看,事發當時,溫州受到臺風影響。鐵棚所有人應預見大風來臨時,鐵棚可能倒塌;接戶線所有人應當預見敷設于鐵棚下并穿過鐵棚三角架中的電線,因自然災害或外力作用可能發生危險。上述人員均沒有預見、避免并克服,以致發生受害人觸電身亡事件,故本案不屬于不可抗力。

  法院認定電業局負7成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共24萬余元,邱某等7名鐵棚所有人負3成責任,賠償10萬余元。

  廣告牌砸塌廠房,誰來埋單?

  2005年7月,臺風“海棠”來襲,中原公司搭建的彩鋼房全部倒塌,藍天公司設置在該工地的兩處戶外廣告牌部分斷開并倒塌,壓在彩鋼房上。事后中原公司將藍天廣告和溫州市市政園林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

  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臺風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臺風的危害卻可以預防。在本案中,彩鋼房屬于臨時建筑,抗臺能力差,這是其倒塌的主要原因,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廣告公司沒有充分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認定彩鋼房倒塌與廣告路牌傾斜倒塌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廣告公司應承擔20%的責任。溫州市市政園林局與此次事故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怎么辦?

  “強邦公司”位于平陽縣蕭江鎮,從事紙塑包裝生產經營,公司廠區堆有大量紙質原材料和貨物。2006年8月10日,超強臺風“桑美”襲擊,原告廠房受淹,其存貨、機器設備受損,損失計40萬余元。

  但事后,保險公司只賠付了8萬余元。保險公司認為,強邦公司的損失中,有較多的保險標的堆放在露天和罩棚下,依據保險條款規定,這部分保險標的是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屬于非保險責任損失。

  平陽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規定,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保險單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有關責任免除部分均屬格式化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者作出明確說明,但被告未盡到該義務,所以,被告還需支付32萬余元。

  房開以臺風為由逾期交房,是否充分?

  2008年3月24日,永嘉明珠花園36名業主分別向永嘉縣人民法院起訴,稱本該2007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屋至今尚未交付,要求房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

  房開公司稱,2007年9月19日,“韋帕”臺風嚴重影響永嘉,導致明珠花園項目施工延誤,應認定構成對房屋交付的不可抗力阻礙因素,故由此造成的交房延誤應予免責。

  在雙方合同的逾期交付逾期免責條款中確有不可抗力因素一條,法院對此也表示認同。房開公司曾向業主告知,受“韋帕”臺風影響交付商品房時間延長75天。但永嘉法院認為延長75天,不符合實際情況,認定交房延誤時間為33天,即臺風前1日+臺風持續天數2日+臺風后排洪、檢查、修復、更換等對工程造成影響30日。

  根據判決,36名業主均獲房開公司賠償,最高4.3萬余元,最低1.1萬余元,賠償總額共計50多萬元。

 

原標題: 臺風天一家三口觸電身亡家屬索賠263萬誰該負責?

稿源: 溫州網 作者: 戚祥浩  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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