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增或更新的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12噸及以上)強制要求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這是新近由國家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聯合出臺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作出的規定。
該管理辦法明確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并規定,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平臺服務商,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于道路運輸車輛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以及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行為,《辦法》都將按規定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原標題: 大客大貨須裝衛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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