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監局今天發布的《關于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規定,在試驗區業務開展初期,不對試驗區業務和試驗區內分支機構下達單獨的存貸比考核指標。此外,對于按有關規定以自求平衡為原則的賬戶,建立相對獨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并從資金來源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通知》指出,經營試驗區業務的上海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爭取總行或總部的充分支持,為試驗區業務的探索與創新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通知》建議,適當調整對試驗區業務和試驗區內機構的績效考核標準;在遵循總行統一業務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權試驗區業務歸口管理機構更多業務自主權,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開展資金交易業務、單獨區內或境外平盤;協調經營試驗區業務的區內外經營網點和境內外機構的協同運作,加強資源共享,共同支持試驗區業務的創新發展和風險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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