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許多城市開展了智慧城市規劃、設計與建設工作,反思我國過去20年信息化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避免將智慧城市做成“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逐利工程”,在智慧城市規劃設計工作中全面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中相關要求,現就“制度創新與改革創新”在智慧城市整體初步設計工作如何具體落實,全面輔助推動城市各領域內的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治理的基礎工作,提出初步看法。
一、實施智慧城市工程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決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此“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凹訌婍攲釉O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促進,提高改革決策科學性,廣泛凝聚共識,形成改革合力”。
決定提出今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的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智慧城市整體規劃與整體初步設計時,一切要圍繞總目標展開,政府對社會的治理主要分管理與服務兩個維度,在整體初步設計工作時,要注重系統性、整體性與協同性制度的改革與創新。
過去近20年的信息化工作,由于過度強調摸著石頭過河,城市整體的綜合管理與服務業務由各委辦局在眾多商業公司的配合與推動下,建設成眾多的獨立信息應用系統,視同每個局均自建發電廠且電壓自定、每個局均自建供水廠且輸水管口徑自定,視同每個局均自建鍋爐房且煙囪高低自定,最終一個城市建設成幾百個獨立的邏輯小煙囪(北方城市眾多的物理煙囪基本完成整合)。這種模式無法實現政府的管理與服務體系制度的改革,城市最好也只是建設眾多獨立的智能應用系統,永遠形成不了“智慧”系統。智慧城市時代,信息技術是實現治理力現代化的平臺,應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實現城市管理與服務體系的制度創新整體設計,向社會提供一體化的管理與服務,不能再任由各利益團體為自身利益,推動政府上馬各類分散的、有利于自己的應用系統工程。
二、實施智慧城市工程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決定》提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智慧城市工程,要全面改革思維模式,從制度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輔助規范政府的管理工作、規范政府的服務工作,這是治理城市的基礎工作。政府的本職是管理,服務是管理的優化表現方式,而要達到此目標,制度創新是至關重要的。創新的政府治理要從細化的、一體化的、標準規范化的管理制度與服務制度改革中形成。
三、實施智慧城市工程改進行政審批工作
《決定》指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我國近年各城市發展起來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工作,較好地改進與優化了政府管理與服務工作。但目前各地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工作,有三個方面工作需要從制度上盡快改進創新:一是大廳各項工作盡快實現服務工作標準化;二是大廳行政審批與服務業務、技術體系盡快實現標準化;三是行政審批大廳盡快實現橫向與各委辦局內網系統一體化,縱向延伸到社區/村居,實現公眾找政府辦事不出社區、不出行政村。
四、實施智慧城市工加強對社會管理與服務
《決定》要求:“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等職責”。
盡快從制度上標準規范城市服務管理系統各項工作行為,并與政府內網各委辦局內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行政審批服務系統實現一體化,之后再與各類政務職能業務系統實現整合,產生城市整體的智慧體系。同步向社會全面公開步驟、程序、時間、責任人等信息。
五、實施智慧城市工程推動機構改革
《決定》提出:“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統籌黨政群機構改革,理順部門職責關系。積極穩妥實施大部門制。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智慧城市系統在規劃設計時,重點工作是全面分析、分解、細化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及所屬各部門,以及每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能,編制業務需求規范,提煉業務模型,全面梳理工作流程編制工作程序規范,改革工作方式,使政務機關部門的每項工作有章可查,有規可循,有可理化的工作指標。
在智慧體系設計時形成“獨立的機構人員體系”、“獨立的信息分類體系”(工作逐級分類、建立共性數據字典等)、“獨立的權限分配策略體系”;目標是智慧系統中的每項工作可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在不同部門、人員間任意組合。為持續的機構改革做好充分的技術準備,即無論機構如何改革,新系統不再做任何修改(目前的各類信息系統均是死設置,無法實現上述目標)。
六、實施智慧城市工程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決定》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在智慧城市總體設計工作中,在制度設計上實現政府對社會管理與服務措施,在邏輯領域內,用2-3年一步到位實現城鄉一體化,各類行政管理、審批與服務事項全部在網上下延到社區/行政村,實現農民辦事不出村(物理的城鄉一體化還需要1-2代人的努力)。同時,為“三農”事業各方面的發展,做好基礎現代化技術準備工作。
七、創新智慧城市投融資模式
《決定》提出:“推進城市建設管理創新。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
智慧城市在總體設計工作中,創新投融資模式,重點解決還款模式與可持續運營模式,確保智慧城市工程可持續發展。
避免兩個極端:一是政府大包大攬,什么都由政府出資建設;二是政府什么錢都不出,全部推向社會,因為眾多的基礎性項目、公益性項目是應該由政府出錢建設,由社會出錢建設,最終結果是什么服務都收錢,會讓公眾極為反感,因為百姓追求的智慧目標是少花錢多獲得服務,而不是相反。
八、利用智慧城市工程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決定》提出:“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改革政績考核機制,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就上述問題,核心問題是將政府所有管理與服務工作、各種決策工作,從制度上創新實現標準規范化、一體化,并利用信息技術固化到應用程序中,實現各類工作模式透明并向社會公開,使政府工作人員在程序上難有腐敗的機會。
九、實施智慧城市工程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
《決定》提出:“必須加快社會事業改革,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為社會提供多樣化服務,更好滿足人民需求”!吧罨逃I域綜合改革。構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的有效機制,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體系。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監管體制綜合改革。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健全網絡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建立社區醫生和居民契約服務關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縱向流動。加強區域公共衛生服務資源整合!
《決定》的上述要求,均可以在智慧城市總體設計工作中一并考慮。針對長期以來各委辦局自建信息系統的現狀,智慧城市重點創新抓一體化的整體設計,分期、分批整合升級,或新擴建,使《決定》對社會事業的改革從制度上保障落到實處。
十、實施智慧城市工程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決定》提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長期以來,各委辦局習慣于獨立上馬信息系統工程,不善于城市的一體化規劃與設計,因此智慧城市工程應由黨委負責牽頭創新改革,政府負責具體系統治理設計與實施,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
十一、實施智慧城市工程強化維護社會穩定
《決定》提出:“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
一方面政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從制度上保證全部實現標準規范,向社會公開,減少產生矛盾的可能;另一方面以多種方式向公眾提供反映問題的渠道,落實專人逐步負責詳細辦理、反饋,讓公眾滿意。
十二、實施智慧城市工程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決定》提出:“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范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加快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確保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
在智慧城市總體設計工作中,要全面考慮并落實《決定》提出的要求,著重規劃設計出綜合解決方案。
十三、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
《決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確保改革取得成功”。
如想真正做好城市的整體初步設計與建設,就必須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突破傳統思維模式、工作習慣,可能會觸及各部門及有關領導的各類利益。要想順利解決,黨委必須承擔全面協調、監管職能,從制度上改變傳統的城市綜合建設是政府部門負責的觀點,紀委、組織部人員全程參與相關工作。組織部門負責考察各部門對領導整體改革的態度與配合程度,紀委部門負責檢查各部門領導對城市規劃設計工作的不配合程度,讓各部門領導形成“不換腦子就換位子”的壓力感,確保城市整體改革的設計工作能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市(區縣)領導統一組織,由第三方公正實行整體初步設計,各委辦局配合分期、分批整合、升級與新擴建相關子系統。
如果認為某個局牽頭就能實現智慧城市的規劃、設計與建設工作,建議該城市就不要上智慧城市工程,因為那是沒有任何可能性的。(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任錦華采寫整理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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