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經濟的發展當然重要,但經濟再重要也不能綁架地方政府的權力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紅網上發帖稱,湖南省雙峰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網帖稱,雙峰縣企業主李定勝在被抓后,利用關系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 據對此事做出過具體批示的領導說,自己只是希望相關部門研究一下雙峰縣的申請,“我們絕對沒有干預辦案的意思。”這當然有可能。不過,雖然領導主觀上沒有干預辦案的意思,但事實卻造成了一個可能判十年徒刑的犯罪嫌犯人至今“逍遙法外”。 這不禁讓人想起了柏楊書中的一個故事:清朝有一個老師和學生感情不錯,后來這個老師當了宰相,他的學生因為兒子殺人坐牢找老師幫忙。宰相于是每天叫家丁打著宰相府的燈籠給他學生的兒子送飯。一個月后,他學生的兒子被無罪釋放。 那位宰相當然也沒有說給犯人求情,但是卻收到了求情的效果。說實話,領導專門批示、政府用紅頭文件的形式給犯罪嫌疑人求情,就算主觀上真的沒有任何私心,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不干預辦案。更何況,發文件的目的就是想收到效果,說不想干預,恐怕邏輯上也說不過去。 我們不敢肯定此事一定存在腐敗行為,但至少,紅頭文件里“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的理由站不住腳。且不說現代企業不可能因為負責人出事而垮掉,就算真的如此,也是企業運行存在問題,怨不得別人。如果是因為企業重要負責人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么只要把企業做大豈不就相當于有了免罪金牌?這顯然是荒唐的。地方經濟的發展當然重要,但經濟再重要也不能綁架地方政府的權力。否則,如果因為某個人有經濟影響力就喪失法律的底線,恐怕有失社會公平。 誠然,比起其他惡性傷人或重大經濟犯罪,的確從表面上看當事人收購象牙的行為“并沒有危害到哪個人哪個企業的利益”,而且也存在“作為農民企業家,確實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的可能。但這些都是法院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而不能成為行政干涉司法的理由。如果司法在權力面前失去了公平,那絕非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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