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5日夜,臺州經濟開發區金岸公寓發生了一起保安捅傷業主的案件(本報曾于2013年9月25日報道過此案),目前這起案件已偵查終結,昨日上午10時許,在椒江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
站在被告席上的正是當事保安李兵(化名),今年剛滿23周歲,來自云南省宣威市。
經依法審查查明了案發的基本事實:2013年8月25日晚,李兵在臺州經濟開發區金岸公寓執勤。19時許,該公寓業主林先生因車輛停放問題與李兵發生言語爭執,在此過程中,李兵持螺絲刀將林先生胸、背、腹部等處刺傷。
經鑒定,林先生胸背腹部遭刺器刺傷,致右胸血氣胸、肝臟破裂、脾臟破裂、右膈肌破裂。醫生對其進行了剖腹肝裂傷修補和脾裂傷電凝止血手術,經鑒定其損傷程度構成重傷。
事發當晚7時30分許,李兵在金岸公寓被公安民警抓獲。
作為此案的公訴方,椒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兵遇瑣事未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6-7年的處罰。
在昨日的庭審中,李兵對自己持螺絲刀捅傷林先生的主體事實供認不諱,但他對沖突的起因一直試圖進行補充說明,他堅稱林先生曾對其進行言語侮辱,且曾經對其動手,但對此情節林先生予以否認,雙方仍有異議。
李兵的辯護律師表示,李兵在作案后曾要求同事撥打報警電話,且留在事發的小區并未逃跑,可以認定有自首情節,在量刑時應予考慮。
因為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需要補充偵查,此案昨天并未進行宣判。
另悉,2013年12月31日晚9時許,在路橋一小區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的故意傷害案,因為停車糾紛,該小區一保安用匕首將業主肋骨戳斷,手臂刺穿。巧合的是,以上兩個案件的保安屬于同一家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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