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朱來華 記者 章韻
2010年9月2日,家住臨海市古城街道的王先生,受聘來到浙江鑫利來涂裝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鑫利來公司”)做電工。每月工資3500元、通訊費100元,年終獎金8000元,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5月1日,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
鑫利來公司稱,今年8月28日下午,因客戶要求,公司打電話通知出差在湖州的王先生,去諸暨為客戶調試設備,但王先生以沒帶換洗衣服為由,拒絕了公司指派,直接返回了臨海。次日上午,王先生不僅不聽公司領導要求其出差的善意規勸,還在公司辦公室拍桌吵鬧,并擅自拿走公司的手提電腦。鑫利來公司認為王先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廠規廠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的生產秩序,并在員工中造成了極壞影響。8月30日,王先生被該公司開除。
為此,王先生向臨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尚未結算的2個月工資計7200元、經濟補償金7200元以及2個月的年終獎金1332元。鑫利來公司認為,王先生嚴重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在先,因此被除名,只能為其結清2個月的工資,不愿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和2個月的年終獎金,因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公司支付年終獎金“按季度滿后與工資一起發放”,王先生被公司開除時還未滿季度。
擔任本案審理的仲裁員陸軍解釋,“公司按‘季度滿后’與員工工資一起發放年終獎金”,該條款的內容表述存在瑕疵。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2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經依法審理并仲裁調解,最后,雙方當事人終于自愿達成協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資及2個月的年終獎金合計人民幣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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