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11月實施
日前,記者從市府辦獲悉,為防范合同風險、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我市制定了《臺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臺政辦發[2013]121號),11月1日起實施。
政府合同,是指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契約性法律文件。訂立合同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超越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不得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名義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參與經商辦企業。
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相關部門應就有關保密條款做出約定,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簽訂合同前,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磋商、起草,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溝通,聽取法律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簽訂任何政府合同。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簽訂前應當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審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合同;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但涉及事項較為復雜、法律風險較大,市政府認為需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的合同。審查后,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在磋商過程中,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再次送審。
辦法對合同糾紛處理、合同備案與歸檔、法律責任等也均作了明確規定。市政府派出機構、市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合同,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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