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扣留期間,他又開車出去,還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賠交強險呢?昨天,江東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案件。
孫某,41歲,金華人,十年前舉家來寧波創業,稍有成就。
2010年,他買了一輛別克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去年12月8日晚上十點多,孫某接到朋友電話,需要馬上趕到某地處理緊急事情。
聽完電話,他拿起車鑰匙扭頭就走。妻子趕緊拉住他,提醒他,因為前陣子酒駕,駕駛證還被扣留在交警大隊呢,哪能開車。
孫某猶豫了一下,還是決定出去:“我就開出去一會兒,現在已經很晚了,不會被查到的。”妻子只能無奈地看著他開車離去。
好巧不巧,路上出了事故。孫某開車經過東方瑞士小區附近時,撞上了騎著一輛無牌電動車的張某,張某受傷倒地。
交警發現,孫某前不久剛因為酒駕被查,雖然飲酒的量尚未到達入刑標準,但駕照還被扣留著呢。交警認定,孫某因車速過快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經多次協商未果,張某將孫某和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孫某賠償各項損失11萬余元中的10萬余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和孫某均認為:孫某通過了駕駛資格考試并具有適格的駕駛證,發生事故時他的駕駛證只是被暫扣,事故原因與此也沒有關聯性,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孫某的駕駛證被扣留期間,應等同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只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故對本案損失拒賠。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就相關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明,認為駕駛人在駕照被扣留期間開車,的確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但對由此導致的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經法院主持調解,保險公司最終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合計近5萬元,其余近4萬的損失由孫某承擔80%。
本案中,孫某需承擔3萬多元的賠償責任,加上保險公司以后可能向其追償的近5萬元,共計損失高達8萬多元,還不算他愛車的車損,代價可謂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