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這個高尚圣潔的名詞,近來頻頻被甩向社會的陰暗面,它被頻繁地同“性侵”、“強奸”這樣的詞匯聯系在一起。
9月4日,繼海南小學校長帶學生開房、湖南永州12歲少女遭3名教師強暴生子之后,又一則聳人聽聞的校園性侵事件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鶴峰縣,一名中學教師性侵至少8名女生,并致1人懷孕。
面對數起校園性侵事件,人們自然要問,如今的中小學校教師隊伍怎么了?是什么讓“禽獸教師”能夠肆無忌憚地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農村留守兒童聚集地成校園性侵“重災區”
對比幾起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記者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聚集地成校園性侵“重災區”。
安徽潛山縣小學生遭校長性侵事件中,事發小學為安徽山區一所較為偏遠的村級小學,近年來,該校包括施暴校長楊啟發在內只有兩名教師,幾乎所有學生家長均在外打工。
湖南永州12歲少女思思(化名)同樣也是一名留守兒童,父母常年在浙江打工,只有農忙時才會回家干活。而湖南永州的祁陽縣,雖距省會長沙僅300多公里,卻黃土遍地,經濟發展落后。
剛剛曝光的湖北恩施教師性侵8名女生事件,事發地鶴峰縣位于鄂西武陵山連片特困區深處,少數民族占全縣總人口的70%以上。近些年,農村勞動力大量外輸,此地學生大多為農村留守兒童。
此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發起兒童性侵害調查顯示,家庭殘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監護導致兒童遭性侵的比例超過四成,作案地點六成選擇在居所或酒店等,恐嚇和零食成為性侵兒童的主要手段。
一個細節是,大多數遭到性侵的留守兒童在被傷害的第一時間都未向家長、同學或其他教師“舉報”。孩子們一方面羞于啟齒,另一方面他們找不到人訴說心聲。
永州12歲少女思思的母親王小英在女兒懷孕6個月后偶然看到其隆起的肚子時,才揭開思思遭3名教師、1名同村老頭強奸的傷疤,“平時也不在家,從來沒發現她有什么不對勁。”
無獨有偶的是,如果不是一名女生在上高中后被學校發現肚皮隆起,湖北鶴峰縣的這名汪姓“禽獸教師”,即便是先后性侵8名學生,也未必能為社會所知。報道稱,受害女生因膽小不敢說,直至9月,其中一名懷孕女生去恩施上高中后被新學校老師發現異常,此事才得以曝光。
與性侵一名思想成熟的成人相比,對一名甚至數名少人看護的留守兒童進行性侵,其案發的可能性相對要低很多。
“孩子自己不愿意說,我們家長其實也不愿意對外張揚,能私下處理就盡量私下處理了。”王小英告訴記者,如果不是3名教師“死不認賬”、公安不予立案,她斷然不會同意12歲的女兒用“生子”這種極端方式進行維權。
性教育缺失導致學生被長期侵害不自知,警方取證困難
“4.8年”,這是全國婦聯對300多起兒童性侵案件跟蹤調查后,得出的兒童性侵案件持續的平均時長,且此類案件有68%發生在熟人之中。
“孩子哪里懂這種事情?”王小英說,自己和女兒思思對于“隆起的肚皮”一直都以為是“長了瘤”,女兒也從未覺得自己連續數月沒有月經有什么不妥,直到在醫院得知自己懷孕,思思還是一片茫然,“她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會懷孕的。”
采訪中,記者發現,農村中小學校性教育幾乎是一片空白。這種性教育現狀,直接導致農村學生在遭到長期性侵后而不自知,從而影響日后警方的調查取證。
思思所在的梅溪鎮中心小學校長付奇峰告訴記者,學校課程中基本沒有“性教育”方面的內容,唯一能與“性教育”沾邊的只有生理課本上區區兩頁介紹兩性生殖系統的內容,“我們這里,也沒有專門的老師可以上這個課,你要再往深一些說,老師也不好意思開口。”
開學前期,童話大王、著名作家鄭淵潔在微博中倡議,開學第一課應對全國小學生進行防性侵教育。在他發起的是否要進行防性侵教育投票中,有11000多人表示贊成,占到投票總人數的97%。
由于不懂得在遭受侵害時如何留取證據維護自身權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調查取證也成為難點。
“一般要留取事發當天的內衣褲以便公安機關取證。”青少年維權律師張文娟說,留存內衣褲和尋找目擊證人是性侵案件取證的關鍵,在沒有物證和證人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口述”將被看做“孤證”,“僅憑孤證不可能定罪。”
而在實際情況中,連基本的性常識都不具備的農村中小學生,幾乎很少有人懂得如何搜集遭強奸或性侵的證據。在廣大偏遠農村,即便是成年人,在遭到性侵犯后,也未必懂得留證。
“女兒就算早點告訴我,我肯定也是第一時間把內衣褲洗了,不可能留到現在。”思思的母親王小英也是在女兒的案子“立案無門”的情況下,多方打聽后才聽聞“留證”一說,“我們農村人哪懂這些?”
思思控訴3名教師長期、多次奸淫自己的案子,最終因“證據不足”未被公安機關立案。
“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法律缺位
針對性侵未成年學生“隱蔽性高”、“不易被發現”造成違法成本低的問題,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省連云港市舉行了一場閉門座談會。
座談會上,最高法現任唯一一名女性副院長黃爾梅將矛頭直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她特別強調,要堅持依法對這類犯罪從重處罰,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培訓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進入學生宿舍強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
據悉,目前對于性侵、強奸類案件的判決,涉及幼女的在立法中僅有兩條:一是嫖宿幼女罪,量刑尺度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強奸罪,量刑尺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田立文日前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建議立法部門對“性侵幼女犯罪”進行深入研究,整合統一相關法律條文,或“設立性侵幼女罪專門法條”,以體現對幼女的特殊的司法保護。
針對目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界人士多有微詞。
“《未成年人保護法》大多是籠統的規定,沒有實施細則,很難落地。”上海政法學院姚建龍教授長期從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他告訴記者,《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倡導性”較強,實際操作空間卻不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也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倡導性”提出疑問,“當我們違反了這條法律的時候,我們怎么樣去處罰?比如說我們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當我們出售了以后,到底是誰來處罰?我們向誰報案?當一個孩子受到性侵以后,除了公安機關,我們還能向誰去申訴、去報案?這里面都存在著一個法律的可操作性問題。”
皮藝軍說,很多被性侵的孩子在長大成人之后都不敢披露這段痛苦經歷,這一點尤為特殊,“我認為有必要做專門法規,有針對性地進行。”
團中央曾在2008年全國兩會上以社會團體的“整體身份”重點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出提案,建議盡快設立國家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并在團中央設立辦公室。
同時,團中央提案建議以委員會成立為契機,由有關成員單位具體牽頭和承擔,促進《未成年人保護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完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并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導和推動全國各地制定或修訂地方性法規政策。
據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1992年實施,2006年進行過一次修訂。但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遷,其中的很多內容已顯陳舊、過時,且不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