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確定承諾。
功能特點:
1)開證銀行的保證付款作用。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是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2)融資作用。開證申請人不需要交足額保證金,避免了資金大量積壓。在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以后,進口商在籌措資金上如有困難,可以用進口押匯或信托收據等方式給進口商融資。
貿易融資配套產品:進口押匯、進口代付(離岸代付)
適用客戶:
信用證的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要求。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或單位。
2.付匯資格。審查開證人是否在外管局公布的貿易監測系統名單內。
提供材料:
(1)客戶申請開立進口信用證,應提交下列正本申請材料:
a)額度使用申請書(適用于額度合同),或者開證申請書(適用于單筆授信);
b)進口合同;
c)代理合同(如需);
d)客戶購匯申請書(如需);
e)工作聯系單(填寫該客戶的經營情況,融資情況,授信情況以及該筆業務的情況)
f)支取憑條(如需);
g)其他要求的材料。(如特殊產品的進口額度批文等)
(2)窗口單位審核客戶提交的開證申請材料,并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a)開證申請人的進出口資格和經營范圍;
b)開證申請人簽章的真實有效性;
c)開證申請人的開證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和授信條件的落實情況;
d)貿易背景的真實性;
e)開證申請人、擔保人(如有)貸款卡的有效性;
f)開證申請人是否被列入外匯局“黑名單”;
g)初審開證條款的合理性。窗口單位填寫并簽署工作單。
費率:
進口信用證開證手續費:開證金額的千分之一點五。
全電開證費:RMB250.00
承兌費:千分之一,按月計收,若收100%保證金,承兌費可免收。